2022年國有房屋減免租金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海南省進一步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實施辦法》(瓊發改財金﹝2022﹞32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減免房屋租金的責任主體為省級、市縣級行政及事業單位、各級國有企業等(以下簡稱“各單位”),各單位將出資形成的國有房屋(單指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場地等)對我省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含直接出租、轉租),落實本次減免政策。
鼓勵駐瓊央企、其他駐瓊中央直屬機構、其他省市屬駐瓊國有企業等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幫扶對象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服務業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三次產業劃分范圍,明確為“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等為社會提供勞務、服務”的行業,且應在企業營業執照中載明營業范圍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劃分標準應參照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2011〕300號)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 間接承租國有房屋的,原則上轉租人不享受減免政策。其中,轉租人為各單位的,按照各單位收取的租金部分分別予以減免;轉租人為各單位以外的,由各單位與轉租人協商將房租減免優惠落實到實際承租人,力保實際經營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最終受益。
第五條 租金減免的標準和時間。按照政府幫扶企業減少因疫情加大實際經營損失的基本原則,結合國有房屋所在市縣實際被確定為我省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時間與承租人實際因疫情加大經營損失的時間相結合,以月份為單位,不得擅自往前追加、往后延長減免時段。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時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租期為1年及以上的租金減免標準為: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國有房屋,2022年減免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租期未滿1年的租金減免標準為: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國有房屋,減免租金計算公式為:應減免租金=月租金*承租月數*50%,其他地區的企業減免租金計算公式為:應減免租金=月租金*承租月數*25%。
第六條 減免的月租金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為依據。
第七條 減免租金對各單位經營業績產生的影響作為非經營性影響,在各單位經營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核定時視同利潤處理。
第八條 對已落實減免租金政策的各單位,按規定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根據實施辦法授權和各地政策申請減免。
第九條 各單位應盡告知義務,在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公開張貼減免告示并做好記錄留存,同時,通過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告知承租人,力爭做到應知盡知、應免盡免。
第十條 各單位應以便捷高效為原則設立受理渠道。為避免人流集聚,鼓勵采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多種方式予以受理和反饋,并將負責該項工作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在各單位網站公布,搭建政策解讀及減免工作落實監督平臺。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在收到責任主體單位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減免租金申請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工商營業執照、特許經營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各單位應在接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對減免資格和減免金額等內容進行審核,確認通過后及時書面告知承租人,由承租人憑告知書等材料辦理減免手續;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積極發揮減免房屋租金工作的主體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及辦理規程,指導下屬企業做好工作部署,加強內部管控,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涉及其他非國有股東權益的,國有控股股東應發揮作用,加強溝通協調,爭取理解支持,并依法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后執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租金減免措施時應履職盡責、秉公辦理,嚴禁利益輸送,暗箱操作。對違法違紀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省國資委負責全面落實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及時搭建政策解讀平臺并明確專項工作負責人,建立工作臺賬,統籌做好減免租金數據統計并按時報送減租情況。各省直部門、各市縣政府收集歸口企業報送的租金減免情況,各省屬企業、各駐瓊央企收集下屬企業的租金減免情況,于每月5日前將月度匯總情況報送省國資委。
第十五條 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企業減免工作聯系人:
景區公司 周嶼13876332951
會展工場公司 林芳15501257321
海灘公司 陳衍帝13876373784
文體公司 鄺雄南13876071963